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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重塑险资定位:做资本市场友好投资人,不做“泥石流”

发布时间: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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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股权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辅;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少量的战略投资应当以参股为主

 

查实查深查透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坚决刹住保险资金运用的歪风邪气

 

进一步加强产融隔离,推动建立健全保险企业与产业资本的隔离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

 

将根据新的股权管理办法,严格核查保险机构入股资金来源与流向,严防用保险资金或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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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日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肯定了保险行业改革发展后实现的新突破,同时指出隐匿在市场总体向好背后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新要求。

 

项俊波指出,要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的要求,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他重点提到了保险资金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强调要努力做资本市场的友好投资人,绝不能让保险机构成为众皆侧目的野蛮人,也不能让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的“泥石流”。

 

坚守“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
不动摇
 

 

项俊波表示,近几年,特别是201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颁布以来,保险业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其中,保险产品费率、资金运用、市场准入退出等三大改革的推进,释放了市场活力,保险业务结构持续优化,保险总量连续跃上新台阶,预计今年保费收入将跨越3万亿元大关,保险业总资产接近15万亿元。

 

他同时指出,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直面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部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面资产负债不匹配,集中举牌、跨领域跨境并购,投资激进,少数公司虚假出资和虚假增资追求快速扩张,一些公司股东结构治理亟待优化。”他认为,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对保险经营规律的把握存在偏差,对金融市场风险的认识还不到位,另一方面,监管自身的理念、规则、力度也有待强化。

 

首先要正本清源,坚守“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不动摇。项俊波认为:第一,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绝不能本末倒置。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起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第二,要分清监管与发展的主次。监管是根本功能、核心职责、主要职责。监管是健康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科学监管的结果。只有监管科学有效,发展才能行稳致远。要扎实做好监管工作,巩固发展的基础,为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激发行业内在动力和活力。

 

项俊波指出,要始终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一是要成为国家发展的稳定器,要做风险的管理者,不做灾害救助的旁观者;二是要成为人民生活的保障器,为人民提供病有所医的保险,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让保险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支撑;三是要成为实体经济的助推器,保险资金一定要做长期资金提供者,而不是短期资金炒作者,要成为中国制造的助推器,要做善意的财务投资者,不做敌意的收购控制者。

 

从严从重监管保险资金运用
 

 

在保险业目前所暴露出的风险中,项俊波重点提到了保险资金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要努力做资本市场的友好投资人,绝不能让保险机构成为众皆侧目的野蛮人,也不能让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的“泥石流”。

 

项俊波指出,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握审慎稳健、服务主业的总体要求,把握好三个原则:投资标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股权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辅;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少量的战略投资应当以参股为主。

 

对此,保监会下一步将从严从重监管,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一要健全监管体系。持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等手段,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向、范围、方式、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

 

二要加强现场检查。查实查深查透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坚决刹住保险资金运用的歪风邪气。特别是对个别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快进快出”的投机行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规范。

 

三要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研究制定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标准,开展定期执行情况的评估,促进保险公司承保和投资协调运转、资产和负债良性互动。

 

四要加强境外投资监管。严格控制保险资金对外投资节奏和重点,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以及境外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和投资运作标准,规范内保外贷、境外发债融资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防范个别机构激进投资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

 

五要加强监管协调。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部门协作,在规范和约束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行为、跨市场类资管产品监管、规范杠杆收购行为等方面,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监管套利,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严防“动机目的不纯”者
投资保险业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期个别保险公司引发的杠杆收购、短炒上市公司、自我增资等风险事件,暴露出激进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千疮百孔”。

 

对此,项俊波表示,下一步将狠抓源头,解决公司治理缺陷和不足。一要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二要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重点关注股东义务、董事选任机制、决策授权机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

 

三要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关联关系监管,强化对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核查,防范“一股独大”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加强产融隔离,推动建立健全保险企业与产业资本的隔离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

 

四要加强资本金真实性检查。将根据新的股权管理办法,严格核查保险机构入股资金来源与流向,严防用保险资金或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将把资本和资产的真实性列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强化资本金的真实性审查,确保资本金来源依法合规。

 

与此同时,划出“红线”,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一要加强对直接责任人、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的问责;二要加强监管问责,大力提高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成本,坚持执行双罚制,对个别影响恶劣、屡犯不改的机构,必要时采取顶格处罚,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推进实施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消或市场禁入措施。

 

项俊波强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黄金战略机遇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即将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锚定正确方向、做实‘保险业姓保’,努力发展党和人民需要、党和人民认可、党和人民信任的保险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穿透式监管直达实控人 
保监会将出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上证报记者 黄蕾】

 

在昨日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要打赢从严监管和防范风险攻坚战,狠抓源头,解决公司治理缺陷和不足。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多份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与修订,其中穿透至保险公司最终实控人的《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业内第二轮征求意见。

 

多位消息人士透露称,《指引》的核心是强化股东穿透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重点关注股东义务、董事选任机制、决策授权机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旨在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编制“发起人表”及“股份结构表”,但不单单是两个简单的表格,而是包含了更多细节,以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

 

《指引》重点提及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义务,包括: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并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上述股东行为的发生,《指引》要求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股东承诺接受保监会限制其有关股东权利,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等监管措施。这三种情形包括: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保费获得公司股权或代持股权的;对股东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的;股东出资行为、持股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指引》强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条款,并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长除外。

 

与此同时,《指引》还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章节进行了明确规范。具体有: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的条款;董事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须明确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公司章程是各公司的基本法,也是公司管理者的权力之源,因此必须要对其中的各项细节予以明确和规范,尤其是预防保险公司治理和股东的道德风险。”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业热情高涨的同时,有一些股东投资保险业的动机不纯,即目的不是为了经营保险,而是希望把保险公司当作其进行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和平台,往往会出现通过“股东代持”变相集中股权,形成“一股独大”,导致股东之间失去制衡,使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或主要管理层的融资渠道甚至“提款机”。

 

文章来源:【上证报记者  黄蕾 陈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