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下旬,投资者朱某通过某基金公司网站查询其持有的该公司的“XX策略”基金时,发现该基金产品在2016年9月13日的净值为1.21,9月14日净值为1.22。朱某查看该基金上一季末公布的持仓股票,发现9月13日该基金持有的大部分股票都出现上涨,按照股票涨幅该基金9月14日的净值应该上涨幅度不小。投资者朱某咨询该基金公司,被告知“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猜测该基金可能更换了投资对象。”朱某对此说法不认可,遂拨打12386热线投诉要求该基金公司公布其持仓情况并给予投资者合理解释。
该基金公司向投资者朱某解释,因为该基金在交易期间随时可能调仓,重仓股在不断变化,其根据基金公司最新公布的报告上的前十大重仓股的涨跌幅预估基金净值的涨跌幅会存在一定偏差,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因此按照规定,朱某要求公布该基金实时持有的所有股票信息是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投资者表示认可。
案例提示:根据证监会2004年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第2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投资者要注意的是,基金经理每天都可能对基金进行调仓,基金的规模也天天在变化,以之前的定期报告中持仓股票信息的涨跌幅估算基金净值涨跌幅是不可靠的。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