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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十大禁令”

发布时间:2019-02-11

一、严禁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开展第三方理财等业务。

二、严禁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不得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变相公募;不得违规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

三、严禁公开、虚假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销售产品;不得选择性、误导性、不充分、夸大、虚假宣传过往和存续基金的业绩。

四、严禁向投资者作出投资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五、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运作。

六、严禁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七、严禁损害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玩忽职守;不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八、严禁从事不正当交易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九、严禁兼营P2P等非私募基金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十、严禁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欺诈客户,不得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